农业温室大棚是否属于承揽合同范畴
在弄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然由于投资巨大、涉及公众利益等特点的存在,合同法在承揽合同之外,又特别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
2.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明确: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由此可见,对于何谓建设工程,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释义已经进行了明确,其中并不包含农业设施的建设。
3.除此之外,由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非常大,而且时常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性利益,故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订了诸多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的强制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我国诸多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在严格监管,这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所依附的土地必须为建设用地,并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用地还必须具备使用权证书;土地的问题解决后,还需要具备建设用地相关规划;在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等等一系列的审批手续。
(2)对合同主体的限制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都为不动产等大型工程,投资大且施工难度较大,所以此类合同的承包人通常是具有资质的法人,没有资质的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承包人。相对而言,承揽合同则对于合同主体并无限制
就农业大棚的承揽工作而言,并不具备上述两个特征。
所谓农业大棚,一般是指具有保温性能的框架覆膜结构,其作用在于调节或改变种植物的生长时间,故农业大棚本质上属于农业设施。因土地和大棚本身都是为农业服务,且大棚也非不毁性建筑物,故在建设之前及过程中并不需要建设部门的审批,也不存在获取建设工程所需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可能性,而关于大棚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目前也无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明确的规定。